【制度模板】《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文可复制模板)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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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重要保障。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咱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今天,就把我梳理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分享给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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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企业之所以要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主要是为了让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这些事儿都更规范,减少劳动争议。
第二,对企业来说,能更好地管理员工,保障企业利益;对员工来讲,也能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这也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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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怎么定?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参考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 劳动合同签订应遵循“合法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和员工均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条 公司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可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服务期以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准。
第七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员工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可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续签劳动合同;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签劳动合同。
(三)员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忠诚度高,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没有试用期。刚毕业的大专院校生,可约定见习期一年。
第三章 劳动合同签订
第十条 公司“劳动合同书”采用**省劳动合同范本,主要具备以下条款:
(一)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姓名、住址和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了解并签字确认;新入职员工,应在办理正式报到当天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委托代理人”不得转授权,即不得再次授权其他人代理其行使“委托代理人”的职责。劳动合同必须由员工本人亲笔签名,否则合同无效。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在劳动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期即时生效。
第四章 劳动合同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等,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公司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章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在试用期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承担因其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损失、经济合同损失等)。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学位证明、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公司裁减人员时,将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全体职工。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或职工代表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认真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和全体职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
第六章 劳动合同续订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应提前30天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意向书》通知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届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本人应在《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意向书》签署意见,由公司办理档案转出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将其档案和社保关系转往户籍所在地的区、街道劳动就业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应将本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七章 其他约定
第三十五条 员工在接受公司出资进行培训时,培训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二年。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附件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现有规章制度,对现有规章制度的修订及新颁布的规章制度均属劳动合同附件,员工应当遵照执行。
第八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公司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或双方共同推选人员担任。
第四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当事人亦可在15日内书面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十一条 调解未果或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3 结语 要是你有其他相关的问题或者想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也欢迎多多分享这篇文章,让更多人了解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啦,希望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能从中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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